原告上海某服装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塑料厂。
委托代理人严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6月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服装经营部诉被告上海某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山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供应的雨衣渗水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双方之间供销合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货款人民币36,2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其提供的雨衣不是不合格产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塑料厂于2010年7月23日前退还原告上海某服装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2,75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6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196.50元,余款人民币393元退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山聆
书记员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