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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广州益加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守建,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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