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28岁。
被告唐某,男,28岁。
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唐某位于娄星区金谷市场内X栋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唐某位于娄星区金谷市场内X栋产权证号分别为(略)、(略)、(略)、(略)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