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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武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天元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武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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