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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吴某与被告谭XX、朱X生命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系死者周XX的父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

原告吴某(系死者周XX的母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吴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谭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

被告朱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吴某与被告谭XX、朱X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X、吴某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吴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周XX、吴某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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