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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X不服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甬东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仙居县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城固县X组。

原审被告:朱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仙居县X村。

原审被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仙居县X村X。

上诉人吴X不服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1)甬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X上诉称:对公民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虽目前暂住于浙江省宁波市X区周宿渡,但未满一年,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田X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X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金萍

审判员刘磊桔

代理审判员张贝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袁勤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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