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6日11时26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抓捕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嫌疑人王某军的消息后,使用自己的手机给王某军打电话报信,使王某军得以逃匿。2010年4月29日王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王XX、罗X、张XX、李XX的证言、手机通话清单、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对王某军故意杀人案立案决定书、对王某军的拘留证、移交、接收证明、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警察证、王某军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春红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