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某(2004年11月9日去世)与原告黄某乙婚后生育三子,即本案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及原告黄某乙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黄某乙所有;
二、被告均放弃上述房屋产权继承权。
本案诉讼法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