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甲祥,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甲,女,30岁。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女,58岁,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吴宝红,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谢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邹某由原告邹某抚养,抚养费用原告邹某自愿负担,被告谢某甲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邹某一次性补偿被告谢某甲x元。
四、原告邹某与被告谢某甲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邹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周敏
代理审判员刘浩然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