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联系地址xx。
被告林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与被告林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龙
书记员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