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镇。
被执行人胡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