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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镇。

被执行人胡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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