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河南省汤阴县X村的曹XX对被告人王某甲称要去滑县要账,让被告人王某甲一块去滑县,二人在当天20时左右赶到滑县X村北贾某X养鸡场的北面。曹XX让被告人王某甲在玉米地等候,曹永平先后几次到贾某X的养鸡场查看,于次日凌晨1时许叫上被告人王某甲来到贾某X的养鸡场。曹永平与王某甲强行进入贾某X居住的房屋并按住在床上的贾某X,贾某X一面与他俩周旋并乘机跑出屋外呼救,曹XX追到院子把贾某峰弄倒在地殴打。曹XX和被告人王某甲看到有人过来时就向院外跑,贾某X的父亲贾某X听到求救声从屋内出来同贾某X一起对曹XX和被告人王某甲进行追撵互打,在院外的玉米地追上曹XX和被告人王某甲后,贾某X用铁锨把曹XX和被告人王某甲打伤。曹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贾某峰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X陈述;证人贾某X、王某X、贾某X、贾某X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贾某X的损伤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当场使用暴力,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就本案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与本案证据相悖,当庭亦为举出相关有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某领

审判员贾某

审判员和晓璞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程丽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