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奚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沈a,住同奚a。
被告沈b,住同奚a。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a与被告奚a、沈a、沈b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龙
书记员吴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