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