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委托代理人胡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被告陈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本院受理原告赵XX诉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