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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杨XX物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株洲人。

本院受理原告朱XX诉杨XX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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