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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岳阳市X乡X村X组、葛冲组全体树民诉岳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审查期间,原告认为本案发生在岳阳楼区X区域内,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有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达到案结事了,经济诉讼的目的,自愿申请本院依法将本案移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情况,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判。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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