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XX物业管理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物业管理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