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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诉被告罗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隆回人。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枣阳人。

委托代理人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受理原告伍XX诉被告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伍XX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伍XX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伍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人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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