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XX,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了解不深刻,夫妻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XX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不和,现亦感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关系一般,婚后夫妻间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后双方于2009年6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所在村组于2010年6月分给原告拆迁安置费15万元及将来安置房33。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间理应相互理解和相互沟通。原、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致其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原告于2010年6月份在其村组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5万元及其享有的福利房,由于该款及该房屋是基于原告系农民身份,且该分配款是给原告个人失地后生活补助费安置,所以被告要求分割,无有法律依据。综上,原、被告的财产,以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家中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
三、各人经手债权、债务归各人所有或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被告应承担之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建海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柴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