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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某诉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证:(略)。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证:(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滕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位于怀化市X区X路东侧榆树中心完小南、土地使用权证为“怀国用(2009)出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景华楼项目房屋不得预售。2010年8月25日,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本院(2010)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怀化市X区X路东侧榆树中心完小南、土地使用权证为“怀国用(2009)出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再禁止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景华楼项目房屋的预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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