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证:(略)。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证:(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滕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于2010年8月18日以(2010)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位于怀化市X区X路东侧榆树中心完小南、土地使用权证为“怀国用(2009)出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责令景华楼项目房屋不得预售。2010年8月25日,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本院(2010)怀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怀化市X区X路东侧榆树中心完小南、土地使用权证为“怀国用(2009)出第X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再禁止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景华楼项目房屋的预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