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
被告曹某(曾用名曹X)。
被告王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曹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廷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查明2011年1月1日被告曹某因需钱向原告苏某借款5.3万元,约定利率为12‰,该款由被告王某予以担保,并由被告曹某给原告苏某写下欠据一支。被告曹某无钱偿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曹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于2011年9月1日起每月至少向原告苏某偿还1000元,共偿还本金及利息x元,该欠款于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完毕。该款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曹某、苏某各负担116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廷凡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