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蒋兴南,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女,汉族,32岁。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与被告邬某于2005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邬X。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龚某于2011年5月25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邬某离婚。
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龚某与被告邬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邬X由被告邬某抚养,原告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邬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邬某领取的原告龚某获赔的工伤赔偿金5万元,由被告邬某在领取本调解书当日退还2万元给原告龚某,另3万元抵作原告应支付给被告邬X10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四、邬X十周岁后的抚养费,由原告龚某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金额为60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阴历年的12月15日;
五、被告邬某抚养邬X期间,原告龚某每月可行使一至两次探视权,遇重大节日、寒暑假原告可将邬X带养几天,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六、被告邬某协助原告龚某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夫妻共同财产木家具一套、电视机一台、碾米机一个、北京炉一个、洗衣机一个归被告邬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慧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李智杰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廖媛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