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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卢某甲、卢某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与卢某甲、卢某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5)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x商立民监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以已与卢某乙、卢某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李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和平

审判员翟作仁

代理审判员张学鹏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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