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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求政与被告临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Ol1)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黄求政与被告临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你以不适宜审理等原因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由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即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又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О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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