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陈某的代理人陈某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娄底市X区长青办事处干子冲居委会干子组,身份证号码:(略)。系陈某之父。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为被申请人陈某之姐。2011年3月21日晚七时许,被申请人陈某在娄底市X路地段因湘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大脑受到严重挫伤。根据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1)精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陈某“目前诊断为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陈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鉴定结论确认被申请人陈某因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庭审进行查实,被申请人陈某目前认知能力丧失,无意识活动,持续性植物状态,参照有关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功为陈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某荷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