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溪荷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