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丙与被告杨某丁、谢某、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丙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予以冻结;原告王某丙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娄底市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