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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井纸制品厂与北京中石京阳润滑油有限公司定作合某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小井纸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石京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C区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

原告北京市小井纸制品厂(以下简称小井纸厂)与被告北京中石京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定作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凤利担任审判长,法官郑伟、许莹莹参加的合某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井纸厂的委托代理人郑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石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小井纸厂起诉称:2005年起,小井纸厂与中石公司建立贸易关系,中石公司从小井纸厂处订购纸箱。因中石公司拖欠小井纸厂货款,故中石公司于2007年1月22日向小井纸厂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定于2007年5月1日前付清欠款,但中石公司一直未完全履行,小井纸厂于2009年2月10日向中石公司下发了《催款律师函》,但中石公司依然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小井纸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石公司支付货款x.30元;2、请求判令中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85元(以x.3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5月2日起至2010年12月2日时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中石公司承担。

原告小井纸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加工定作合某2份;

2、还款协议;

3、催款律师函。

被告中石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证据。

因小井纸厂提供的证据证据真实有效,证据取得合某,证明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关系,本院对中石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自2005年开始,小井纸厂与中石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至2007年1月22日终止。履行期间,双方有时签订书面合某,有时口头约定,由小井纸厂按中石公司要求订制或中石公司自行上门购买。双方滚动供货,滚动付款。2007年1月22日,中石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为小井纸厂出具还款协议并在该协议上签字,该还款协议内容为:“因中石京阳润滑油有限公司欠北京小井纸制品厂货款总额x.30特定还款计划:07年2月15日前付5657.60元、07年5月1前付5559.70元”。2007年5月22日,中石公司还款1000元。此后,中石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x.30元。2009年2月10日,小井纸厂委托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向中石公司发出律师催款函,但中石公司至今未支付利息货款。

上述事实,有中石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小井纸厂与中石公司形成的纸制品定作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合某有效。小井纸厂向中石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后,中石公司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小井纸厂要求中石公司支付剩余货款x.3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小井纸厂要求中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合某,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石京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小井纸制品厂定作费用一万零二百一十七元三角;

二、被告北京中石京阳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小井纸制品厂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一万零二百一十七元为本金,自二○○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二元(原告北京市小井纸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石京阳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用八百元(原告北京市小井纸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石京阳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凤利

审判员郑伟

代理审判员徐莹莹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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