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甲,女。
法定代表人刘某,女。
被执行人唐某乙,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甲与被执行人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唐某乙于2011年6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
唐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某甲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的抚养费3300元。被执行人唐某乙当即履行了该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