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光秋,娄底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陈溪荷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