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彬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8日前自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x元,给付共同财产折价款4000元,承担执行费140元。经做工作,被执行人执行完全部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卜某申请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彬志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