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开发区新开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4,454元,减半收取7,227元,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某泉
审判员顾锦华
代理审判员施照祥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