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株洲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对被告谢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