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
被告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袁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袁X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袁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袁X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易红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