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在上海市崇明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某华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