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
被告凌A,男。
被告凌B(曾用名凌C),女。
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凌A、凌B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丈夫2005年去世,留有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3.6万元,未分割,故要求对保险金进行分割,即原告分得2.4万元。
被告凌A辩称,同意依法分割。
被告凌B辩称,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继承人凌D的妻子,两被告系凌D的两子女。凌D于2005年6月去世,生前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瑞龙集团保险,保险金为3.6万元。因原、被告就该保险金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为x的险种为瑞龙团体保险、被保险人为凌D的保险金x元,其中x元归原告马某所有,x元归被告凌A所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