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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5月25日、8月26日、9月14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街被害人林某州朋友孙某某的租房处,冒充中牟县公安局民警,以被害人林某某与孙某某之间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为由,向被害人林某州索要现金4000元。后被害人以出去找钱为由离开,次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与韩某某约定在中牟大厦附近交钱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韩某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朱海岩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姬皓静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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