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仵某某,男,68岁。
辩护人孙某某,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仵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仵某某自1993年任石佛寺镇X村小仵某台区电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黑户电费不上交和多收用户电费少上交的手段侵占电费合计x.91元。案发后仵某某已退出赃款x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核报告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建议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仵某某自1993年任镇平县电业局小仵某台区电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黑户电费不上交和多收用户电费少上交的手段,侵占电费合计x.91元。案发后,被告人仵某某已退出赃款x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仵某某又退出赃款3406.91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仵某某供述,证人仵××、仵××、魏××等人证言,审核报告、情况说明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上交和多收少交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核报告及相关书证等,客观真实,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均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出所获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仵某某所退赃款3406.91元发还给镇平县电业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国跃
审判员杨正武
代理审判员田照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毛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