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金xx。
被告张xx。
原告金xx与被告张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开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及委托代理人秦利明,被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汪家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3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受让被告及案外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林蛙厂内资产,原告给付被告转让款人民币15万元。因该协议无效,现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5万元。
被告辩称,转让款属实,因资金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xx应给付原告金xx转让款人民币15万元,给付方式:被告应于2010年8月15日前先给付原告5万元,剩余10万元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如被告第一期逾期不付,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开红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文菁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邵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