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X镇。
被申请人方××,男,47岁,住临湘市X镇X村。
被申请人方××,男,50岁,住临湘市X镇X村。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方××和被申请人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临湘市X镇X村在临湘市X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村X路建设资金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临湘市X镇X村在临湘市X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村X路建设资金8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