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湛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静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431.02元,另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481.02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李鸣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炜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