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李某甲诉称:两原告系姐弟关系,被告李某乙系原告李某甲之女。被告2007年12月因购房需要,向两原告母亲陈朵英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仅还款50,000元。原告母亲于2010年1月30日报死亡,父亲早已死亡,父母共养育两原告两个子女。因被告借款后至今不还,故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
被告李某乙辩称:对两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没有异议。被告确实于2007年12月份拿到外婆陈朵英200,000元的借款,并已用于购房。被告除还款50,000元外,还于2009年8月13日存入外婆上海银行帐户10,000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同年10月被告归还给外婆现金10,000元,外婆当场转手借给了原告李某甲。另外,被告为外婆支付10,000余元医药费,保留向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李某甲系案外人李×、陈××生育的子女,被告李某乙系原告李某甲之女。2009年6月2日,被告李某乙向陈××出具借条,载明:我李某乙因买房子向外婆陈××借人民币贰拾万元,已还外婆人民币伍万元,还欠壹拾伍万元。陈××于2010年1月去世,其丈夫李×已于此前去世。因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150,000元,原告遂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原则。被告李某乙借款后,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其拖欠不还,原告作为已去世出借人的财产继承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及时偿还债务,还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支持。被告李某乙辩称其除还款50,000元外,还归还借款20,000元,因没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甲、李某甲借款人民币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5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峰
书记员韩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