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 吪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