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号。
法定代表人彭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3年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号,住上海市XX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X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委托上海市XX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七日内支付被告王XX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