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
被告某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铸铁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6,87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变更为62,7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8月24日向被告交货。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余24,460元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460元。诉讼中,被告某装潢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装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3月5日前向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33元,由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栋
书记员顾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