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乙、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9月20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银行存款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某花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孔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