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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阳X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阳X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阳X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DB/x(出票日期2007年4月12日,金额为x元,收款人四川阳光电力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汇款申请人南阳X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和DB/x(出票日期2007年5月16日,金额x元,收款人中电技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汇款申请人南阳X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南阳分行)的两张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X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庆文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宛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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