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39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玉雷,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X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新华路交叉口西15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相撞,造成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X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新华路交叉口西15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相撞,造成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王××近亲属人民币x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杨某某近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再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经庭审公诉人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人周××、柴××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杨某某对所有证据均不持异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及审理过程中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杨某武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康晓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