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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女,37岁。

被告郭××,男,36岁。

原告杨××与被告郭××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被告郭××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他没尽到一点做父亲、做丈夫的责任。现在又把我们打出门,为了孩子和我的身心安全,我起诉要求离婚。两个女儿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过不下去。我要求抚养孩子。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郭××,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郭××,现均在原告处生活。后二人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财产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两个孩子抚养问题,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因次女未满周岁,故应由原告抚养,长女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互有探视权。原告自愿放弃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郭××离婚。

二、婚生次女郭××由原告杨××抚养。婚生长女郭××由被告郭××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杨××与被告郭××对双方抚养的孩子有探视权,三个月探视一次,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承担150元。被告郭××承担15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伟

审判员朱自豪

助理审判员蔡金庄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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